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绩效评价包括预算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、再评价, 其中各资金管理处负责开展重点评价,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
开展再评价。
预算绩效管理处将部门自评工作要求提前报送国库处(国库集中收付中心),国库处(国库集中收付中心)在印发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。
预算绩效管理处适时印发通知,对重点评价、再评价工作进行布置。预算绩效管理处商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时,对预算部门自评结果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进行复核。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。
各资金管理处根据重点评价通知开展重点评价,并按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重点评价报告。原则上,每年五月底前要完成,以便按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。
预算处(部门预算编审中心)组织开展政府预算绩效评价,了解地方财政综合运行情况。
产业发展处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,了解国有资本综合运行情况。
社会保障处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,了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综合运行情况。
各资金管理处督促预算部门开展部门自评,预算部门按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自评报告备案。原则上,每年四月底前要完成,以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进行复核。
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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